中原石化纪委印发《常态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责任追究办法》

    为扎实做好常态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,压实公司各单位、各部门及相关人员责任,确保上级和公司疫情防控工作各项决策部署落实到位,切实保障员工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,保障安全生产秩序,依据《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》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和集团公司《职工处分规定》,以及公司党委要求,近日,公司纪委下发《常态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责任追究办法》。


    《办法》强调,疫情期间要采取严厉措施,以最严格的纪律追责问责。同时,问责工作要坚持依规依纪、实事求是、权责一致、错责相当、惩教结合的原则,既追究主体责任、监督责任,又追究监管责任、直接责任和单位(部门)承包责任。


   《办法》指出,在疫情防控工作中,各单位(部门)党政正职是第一责任人,其他副职负重要领导责任,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相关人员负直接责任。对因思想不重视、责任不落实、措施不到位等形式主义、官僚主义行为导致疫情扩散,造成不良影响或较大损失的,依规依纪追究责任,典型问题指名道姓通报曝光。


   《办法》明确了在疫情防控工作中,各单位、各部门责任落实不到位,党员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,应当予以问责的,如对上级疫情防控工作决策部署有令不行、有禁不止,敷衍应付、违令拖延,造成不良影响的;不担当、不作为、慢作为、乱作为,弄虚作假、阳奉阴违,导致应对处置措施落实不到位的;违反规定脱岗、外出,不服从组织安排、擅离职守、临阵退缩,造成不良影响的;对重要疫情信息瞒报、漏报、迟报、错报、谎报,工作信息上报迟缓、不准确,造成工作被动或不良影响的;违规聚集聚会聚餐,隐瞒个人及家庭成员旅居史、疫情信息,造成不良后果的;等12种情形。


  《办法》还明确了问责方式,以及问责结果在党员、干部考核、选拔任用和评优评先等方面的运用等。


信息来源:纪委监督部
2021-08-11